乔先生是一家浴场的销售经理,在发年终奖的时候,他认为根据自己的业绩,公司应当给与他伍万元的年终奖。但浴场认为乔先生只不过是按约定完成了销售任务,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他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而按照双方的约定乔先生的每月工作壹万不到一点,那么按照双方约定,浴场只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当作年终奖。之后,乔先生一直愤愤不平,想着要为自己多弄一些资金。
正巧此时遇到寒流,浴场生意很是不错,场内人满为患,生意这么火爆浴场的老板应当是非常高兴的,但一个信息却绕过老板高兴不起来。原来最近收到的很多浴票是伪造的,并不是浴场销售出去的。虽然有蜂拥而至的客流,但假浴票并没有让老板赚到钱。他就打算悄悄查询,很快他很快从浴客口中得知,他们都是在一家网站上团购来的,价格是买二十张赠送二十张,还包邮。随着老板的进一步调查,他发现最后发货的人是自己公司的销售经理。
经过老板的这番调查,终于也查到了出售假冒的浴票的人是自己浴场的销售经理,为此他也询问了对方,浴场的销售经理称,因自己没有收到预期中的年终奖,故而通过伪造浴票来获得自己的年终奖,对于怪异现象,此时此刻也终于找到了其原因。经查,销售经理称自己通过一家小的印刷公司,伪造了拾万元的浴票,然后通过买二十送二十的方式,来获得老板少发给自己的伍万元年终奖。律师
虽然伪造浴资的幕后黑手已经被找到,浴场老板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浴场的销售经理涉嫌《刑法》第227条的罪名,涉及伪造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伍倍以下罚金。
涉案的浴资券是销售经理向印刷厂定制的,但并没有获得浴场的认可,而浴资属于有价的,浴场印刷浴资券属于自己的合理经营,浴资券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的,具有一定的价值,浴资券可以在浴客手中流通,也有一定的面值,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对于浴场的经理而言,他并没有获得浴场的授权,擅自伪造了有价票证,之后又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将这些票证出售出去。虽然他和浴场之间有年终奖的争议,但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自己的劳动纠纷。对年终奖发放不服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伪造单位的浴票却属于犯罪行为。经过沈律师的解释,浴场的老板也意识到对方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但考虑到自己毕竟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给与销售经理一定的年终奖,他放弃了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