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在网上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购入四张伪造的“张信哲上海跨年演唱会”门票,该门票票面金额为1680元,然后委托袁某、邹某(另行处理)帮其寻找买家。
袁某、邹某联系到买家后,根据胡某的委托至中山北路、大统路地铁一号线出口处以每张168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曾某出售二张假票,非法获利2960元。胡某再次委托邹某至上海南站南广场出售二张假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又在沪太路宾馆将胡某和袁某抓获。律师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曾某、袁某、邹某、林某、范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公安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四张“张信哲2010上海跨年演唱会”门票复印件、上海东亚票务营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查获的伪造票证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责令退赔。(2011)闸刑初字第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