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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兜售假演唱会门票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陆某、王某经事先预谋,至浦东新区世博园区中华艺术宫附近,由被告人陆某提供门票,由被告人王某进行兜售,共同贩卖伪造的“周杰伦摩天轮世界巡回演唱会-上海站”门票8张(面值共计7,240元)得4,600元,后两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陆某处查扣8张门票(面值共计7,440元)。

上述门票经检验均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陆某、王某相互结伙,明知系伪造的有价票证仍进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王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当庭均辩称没有以3,400元价格卖给证人赵某6张门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起诉书认定的6张票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被告人陆某一直认为倒卖的门票是真的,是否有倒卖伪造票据的主观故意值得怀疑;被告人陆某的家境困难,自身有疾病,以贩卖票证行为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谅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虽是共同犯罪,应当仅对自己参加倒卖的门票承担责任,对被告人陆某处查获的8张门票不应承担责任,6张门票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犯罪所得已经被收缴归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刘某、吴婷某、唐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陆某、王某贩卖伪造门票的事实。律师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北京红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票务总代理协议,相关照片,证人毛伟民的证言,证实缴获门票均系假票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王某到案的经过。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王某的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

被告人陆某、王某的供述,证实了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部分犯罪事实作过供述。

被告人陆某、王某相互结伙,明知系伪造的有价票证仍进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陆某认为门票是真票、被告人王某仅对自己参加倒卖的门票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陆某、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及当庭的陈述,均证实了被告人陆某明知门票是假票,其与被告人王某经事先预谋,有共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主观故意,证人证言亦证实了两名被告人实施了共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陆某、王某均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移送在案的伪造的有价票证,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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