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学魁在铁路苏州站从事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活动。期间,赵先后17次将经挖补的24张车票倒卖给旅客李亮只、李信义、续运民等人,非法获利2,500余元。
公安人员在苏州站广场将赵学魁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经挖补的当日由上海、苏州至商丘的K560次火车票各1张及次日苏州至阜阳的有效车票一张。
其后,公安人员从赵学魁租借的房屋内查获经挖补的4月29日上海至商丘的K560次火车票1张、已使用过的火车票300余张以及木工笔、双面刀片、胶水、牙签等工具。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铁路建筑招待所附近缴获赵学魁藏匿的倒卖假票款1,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公安机关的工作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人续运民、许心芝、孙桂全、赵松林、单绍伦、蔡士政、谢岩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火车票及复印件、苏州站售票处的鉴定、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学魁倒卖伪造的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赵学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学魁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查获的伪造车票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2008)沪铁刑初字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