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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春运民工团体火车票订票加价出售犯倒卖车票罪

被告人满男,江西省抚州市,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万男,江西省抚州市,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王男,贵州省凤冈县,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喻女,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农民,因倒卖车票被行政拘留5日;2005年3月因倒卖车票被行政罚款50元;2005年4月(2次)、7月先后三次因倒卖车票分别被行政拘留7日、8日、15日;2006年5月因倒卖车票,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朱男,1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满某、万某、王某、喻某、朱某犯倒卖车票罪。

被告人满某持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送电一公司的介绍信,到杭州火车站办理“春运”民工团体火车票订票事宜。被告人满某先后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公司”、“二公司”民工团体订票方式,和采用虚构该工程公司“五公司”、“分公司”、“地方局”民工团体订票的方法,从杭州火车站分批订购春运期间杭州至重庆、贵阳、达州、宜宾等地的火车票共计2088张,票面额总计335358元。

之后,被告人满某将订购的“一公司”民工团体火车票225张(票面额25587元)和“二公司”民工团体订票161张(票面额18495元),分别加价17293元和19595元卖给“一公司”和“二公司”的负责人付某和龚某,并将其余的1702张火车票(票面额291276元),转手加价卖给他人,其中杭州至贵阳的63张L619次火车票,以每张加价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万某;另有80余张火车票,以每张加价6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喻某。

被告人万某将购得的63张火车票(票面额为6615元),以每张加价90元的价格全部卖给被告人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890元,王某再加价后将其中的61张火车票(票面额为6405元)倒卖给了其他旅客。律师

被告人喻某将从被告人满某处购得的其中55张火车票(票面额为9806元),以每张火车票加价80元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朱某;另有14张火车票(票面额为1470元)倒卖给徐某(另行处理),从中非法获利1380元。

被告人朱某则以每张火车票加价120元的价格,将55张火车票和从他人处购得的18张火车票转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旅客举报后,将被告人王某、万某、满某、朱某、喻某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尚未交付给订票人的2张L619次火车票。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民警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住宿登记表、杭州市旅馆数据详情,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送电一公司的介绍信,团体票订票清单,杭州火车站售票车间出具的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民工团体票订票清单、团体票购票汇总表,绍兴县齐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无据支出证明单,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提供的领款凭证,火车票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满某、万某、王某、喻某、朱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高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满某、万某、王某、喻某、朱某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喻某、朱某能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与此相同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喻某、万某曾因倒卖车票被行政处罚,仍进行倒卖车票构成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满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喻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满某、喻某、朱某退出的非法所得,共计十三万二千三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2012)杭铁刑初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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