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女。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在上海铁路局徐州站售票大厅购得K301(连云港至广州)次旅客列车徐州至衡阳卧铺车票33张,票面价值9614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黄河南路铜牛雕塑附近,以每张车票加价10元的价格倒卖给王某(男,27岁),非法获利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33张车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票面数额超过五千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张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并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倒卖车票罪的法律责任,积极退回赃款,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倒卖车票罪,免于刑事处罚。(2012)徐铁刑初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