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H采取自己排队的方式,从合肥火车站售票厅购买火车票,并加价出售从中牟利。梁H将票面数额为3866元的合肥至长春的T242次硬卧车票10张,以4160元的价格销给王庭翠,非法获利294元。9月30日10时许,梁H在合肥火车站售票厅内购买车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用于倒卖的火车票5张,票面数额计1809元。上述二项火车票票面数额合计56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庭翠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记帐本、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梁H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H的倒卖车票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H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H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九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