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张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接受旅客订票委托,将其在蚌埠火车站售票厅购买的火车票加价出售给蚌埠装甲兵学院的学员,从中牟利。9月29日凌晨1时许,于某、张某等人在蚌埠火车站11号售票窗口购买车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用于倒卖的火车票108张,票面数额合计9643元。案发后,上述火车票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永强、李惠、张春宁、张学、张以凤、蔡宁辉、聂凌峰、徐楚翘、刘凯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工作情况、退票费收据、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于某、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同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于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九千六百一十四元予以没收。(2011)蚌铁刑初字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