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民在合肥市瑶海公园门口,将2张票面数额共计757元的火车票加价48元出售给旅客高山,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根据戴民的供述在其住处查获用于加价出售的火车票123张,票面数额共计32103元。戴民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共计价值32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检查笔录、登记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网页截图、火车票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高山的证言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戴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戴民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因而被追诉,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民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