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H以加价200元的价格向旅客周瑞倒卖合肥至北京的Z74次旅客列车客票1张(票面数额246元),非法获利200元。公安人员在合肥市生态花园将夏H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倒卖的火车票38张(票面数额9932元)。夏H倒卖车票39张,票面数额共计1017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瑞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夏H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夏H在归案后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有关车票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H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