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H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让火车票的信息,次日12时许,王H按约在地铁1号线漕宝路出口处将3张1月21日上海至哈尔滨的K56次列车车票(票面价值合计828元),以1,200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张伟,成交后即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H到案后即主动交代了另有10余张欲倒卖的火车票在其弟王海涛处,并带民警前往轻轨3号线漕溪路站找到王海涛,民警从王海涛身上查获王H欲加价倒卖的各类有效火车票14张。被告人王H倒卖车票共计17张,票面价值合计5,2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公安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海涛、张伟的证言,互联网下载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火车票复印件、退票费凭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H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王H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属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H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三百元。(2011)沪铁刑初字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