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向Q(已另案判刑)加价出售火车票79张,票面数额共计7625元。随后,民警在淮南火车站出站口处将Z、Q抓获,并当场从Q处查获Z加价出售给Q的79张火车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通话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Q、宋全刚、陆卫辉、陈勇、赵建武、门子平的证言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Z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Z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Z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