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S通过向他人购买火车票的方式囤积火车票,并以每张加价1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向旅客倒卖。
2011年1月15日,S在合肥站前路白马服装城三区巷内向他人购买用于近期倒卖的火车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倒卖的火车票103张(票面数额28791元)和尚未支付的倒票款115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工作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短信记录、收条、欠条、电话本、违法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S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S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的倒卖车票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人S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倒票款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2011)蚌铁刑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