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在1月间多次高价倒卖火车票,其中倒卖给陈某二张同月20日的K253次义乌至宜昌的火车票,票面价值670元,共加价16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秦塘客运站对面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俞某抓获,并从该出租房内一桌子左侧抽屉内查获各类有效火车票68张,从被告人俞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帆布挎包内查获各类有效火车票18张,缴获的86张火车票票面价值12614元。缴获的火车票已由公安机关作退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订票单,火车票复印件,赃款送缴清单,车票处理情况说明,证明,证人陈某、李某、杨某、杨某、丁某、楼某、金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俞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高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铁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火车票退票款一万零九十一元及非法所得一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1)杭铁刑初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