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Y在宿州市灰古老马小吃部内以每张加价18元的价格向旅客赵忠红倒卖10月6日宿州至上海南的K8371次旅客列车客票6张(票面数额492元),非法获利108元。公安人员在宿州市灰古小吃部将刘Y抓获,并在刘Y的外套口袋内查获用于倒卖的火车票123张(票面数额6069元)。刘Y倒卖车票129张,票面数额共计65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忠红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刑事摄影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Y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Y在归案后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有关车票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Y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