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车票主要指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船票主要指客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倒卖是指大量购入车票、船票后在高价出售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倒卖行为情节严重,本罪属情节犯,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倒卖车票、船票屡教不改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律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称票贩子。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罚金是根据票面价值,而不是倒卖时候的成交价格。
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