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钱某多次应其战友吴某(另处)请托,利用其担任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辅警,协助民警工作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擅自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系统获取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谢某局长、王某副局长、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卢某主任等人及其亲属在嘉定区的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车辆号牌等个人信息,并提供给吴某。
其后,吴某利用上述信息,纠集他人采用上门“送西瓜”、蹲点守候等行为对上述被害人进行骚扰恐吓,使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经在江苏省太仓市抓获钱某,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王某、卢某、谢某、周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陈某、熊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职务证明及钱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钱某作为公安机关辅警,违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控辩双方关于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