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经与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每月向其支付500元为条件,利用自己担任上海某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计员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金刚核心业务系统账号提供给徐某下载快递客户订单。
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上述账号下载速递公司的快递客户订单共计48,676条,并通过上传至朱某等人开设的www.17s.cm网站向他人非法出售。被告人王某从徐某处共获利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朱某、殷某、谭某、张某的证言笔录;某公司出具的个人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查封决定书;相关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卡查询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判处。辩护人当庭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王适用缓刑的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青刑初字第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