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郑某利用在金山区消防支队服役的工作便利,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及宾旅馆信息,而后出售给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的赖某(已判决),从中获利。其中,在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向赖金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十条,非法获利37,300余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金锋的证言、相关银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账户明细、消防总队出具的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0)浦刑初字第3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