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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档人员网上售公司信息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杭a利用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工商分局)承担电子档案目录制作兼窗口接待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将本单位获得的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在网上出售牟利,其中涉及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08条。被告人杭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杭a、周a的证言,闵行工商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杭a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总计2,908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杭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辩护人以被告人杭a系初犯、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然其提出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不精确的辩护意见,因相关鉴定结论已对杭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予以审核,且杭亦供认其是根据买家列明查询对象后再在单位的电脑系统内查询获得相关信息售于买家,故起诉书认定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客观、准确,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杭a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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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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