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得仕公司)担任销售专员,掌握大量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料。李某至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杉德公司)工作。期间,其将得仕公司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料共计10,000余条非法提供给杉德公司员工孔某、乔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李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出发点是为单位创造利润,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基本信息表、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客户信息、网页截图、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人孔某、梅某、乔某、范某、杜某、左某、叶某的证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说明。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原任职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量达10,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徐刑初字第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