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伙同曹L、王Y(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王Y利用其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运营销委员会系统管理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600余万条“东方万里行”客户信息资料下载后交予张某及曹L,并由二人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信息通过汪某(另案处理)出售给上海安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杨某、冯甲、乔某、沈某、冯乙的证言,同案人王Y、曹L的供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务情况说明,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亦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长刑初字第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