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施某、卢某经预谋,利用分发大统路某弄某号楼居民信件的便利,隐匿居民信件,并两次私自当废品出卖,得款40余元。2009年10月19日,两名被告人在被民警传唤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其工作间查获600余件被其截留但尚未拆封的居民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陶某、赵某、阮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承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施某、卢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施某、卢某隐匿、毁弃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某、卢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卢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追缴的信件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2010)闸刑初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