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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寻衅事滋事证据,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害人刘某等人酒后至车墩镇华阳中心苑X号上海某网络人才招聘中心,因琐事与时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后时应陆为报复被害人刘某,趁乱将公司内办公设备砸毁,并报警谎称系刘某所为。

当晚,时某又指使被告人张乙和张甲(另案处理)采用自残的方式伪造背部刀伤,并指使被告人张乙和张甲等人信访、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作假口供,诬陷系刘某等人将二人打伤。

经鉴定,被告人张乙和张甲伪造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害人刘某立案侦查,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系被告人张乙等人诬告陷害。被告人张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陈某、曹某、张甲、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受损物品清单及照片,申诉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汇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乙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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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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