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利用分发某楼居民信件的便利,隐匿居民信件,并两次私自当废品出卖,得款40余元。在被民警传唤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其工作间查获600余件被其截留但尚未拆封的居民信件。
闸北区检察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陶某、赵某=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承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施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施某隐匿、毁弃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施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追缴的信件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