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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买卖人体器官案:9名被告6人卖掉自己的肾

2013-02-22在加入吕卿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团伙之前,叶翔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一个肾脏。和叶翔一样,昨日上午,在江干区法院受审的包括吕卿在内的9名被告中,8人有自己卖肾经历(其中6人卖掉了自己一个肾)。

更为恶劣的是,在供体的得到与受体的付出之间,巨额的利益都流入了非法中介的手中。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使得原本分散、零星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变为有序并且大规模。由此,便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交易链。

9名被告6人卖了肾

在庭审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会问每位被告人是否卖过自己的肾,原因是什么?9名被告8人有卖肾经历,其中6人卖掉了自己一个肾。原因包括要还债、找不到好工作、家人生病急需钱,听上去似乎有理,其实很荒唐。

吕卿(1986年出生,浙江新昌人):我因为欠债,2011年5月与中间人通过网络联系将自己的肾卖了,手术是在长沙做的,手术时蒙着头蒙着眼睛进去。原本中间人承诺卖一个肾可以拿到4万,后来只拿到3万。我觉得中间人有利可图,于是开始组织人卖肾。

向府成(1991年出生,湖北巴东人,吕卿成功交易的第一个供体):我来杭州卖肾是2011年7月,之前在老家和人合伙开网络工作室亏了钱,欠了债,当时只想弄钱还债,通过网络联系到吕卿,最后以4万元的价格把一个肾卖了,还了1.7万元的外债。

沈佳(1985年出生,浙江海盐人):我因为欠债,一时想不开来杭州卖肾,后来在景德镇做的手术,卖肾获得4万元。之后来杭州养伤,并负责供体的接送和日常生活(注:一开始是向府成负责其他供体的日常生活,后来沈佳接手),卖肾的4万元被吕卿借走1.8万,后来还了5千元。律师

白洋(1984年出生,吉林白城人):我是2004年卖肾的,中间人承诺一个肾8万元,但自己卖肾之后没拿到钱,后来听说中间人在杭州出现,于是来找人,认识了吕卿。帮忙跟过四个单(检察官纠正是五个单),其中两个交易成功。

叶翔(1987年出生,杭州富阳人):我以前犯过罪,工作不好找,无意中看到网上卖肾的信息,联系吕卿后,手术是在江西景德镇做的,卖了一个肾拿到3万元。之后,帮吕卿跟过两个单,带供体去江西和云南,但都未配对成功。

顾小磊(1991年出生,四川梓潼县人):家里生活困难,工作又找不到合适的,2012年5月通过吕卿把一个肾在山东卖了,拿到3万元。

此外,同案的被告人中,殷伟(1977年出生,四川南充人)和陈宇(1987年出生,吉林双辽人)都表示自己因体检没通过或配对没成功,没把自己的肾卖掉。殷伟解释,自己卖肾是因为母亲做手术要钱。

庭审揭开地下非法人体器官交易链

根据吕卿和沈佳等人的说法,贩卖供体的肾脏主要经过以下流程:网上发帖找肾源(供体),供体人到杭州后先去体检(地点在杭州笕桥附近一家医院),体检合格再配型(一开始在杭州庆春路附近一家省级三甲医院,后来这家医院配型时间长,就找了长沙一家医院),将配型数据发在网上,通过网络联系受体中介,配型成功后将供体送往受体所在地手术。

吕卿和沈佳等自己卖过肾的人都提到,他们被带去手术的地方都是很小的诊所或者药房临时搭设的手术室,手术完后在当地休息几天,便回到杭州养伤。

手术前,供体来杭州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由吕卿提供,去外地手术(卖肾)时的车票也由吕卿负责,手术后的车票则由受体中介承担,回杭州养伤期间的一切费用则由卖肾者本人负责。

吕卿一开始是网上发布寻找肾源信息,来联系卖肾的人多了,于是建了QQ群,起先是在乔司,后因住的地方太小,便在江干区丁桥附近的长睦锦苑和银鼎商贸城两处租房,集中供养大量卖肾者。

向府成、殷伟、顾小磊等人在等待卖肾或自己卖完肾之后,加入吕卿团伙负责招募供体。他们的收入靠提成:招募到一个供体来杭,体检合格,可以拿到500元;另一种是供体招募到后先不拿提成,等配对并且卖肾手术成功后,可以拿到最高3000元的提成。

每个供体成功手术卖肾后,吕卿一般可以拿到1万元的中介费(其中两例分别拿到2万元)。

吕卿说,每个供体卖肾都是自愿的,到后来他还与每位供体签订了自愿捐肾协议,一来证明自己没有强迫,二来防止卖肾者反悔。

根据检察官当庭提交的证据,2011年11月至去年5月半年左右时间里,这个团伙至少成功卖了11个人的肾(吕卿和白洋两人除外),吕卿获得中介费16万余元,而沈佳和向府成等人卖肾的钱也大部分被吕卿借走用于继续组织“肾源”。

供体来杭的接送以及体检,都由郝士兵(1975年出生,河南邓州人)负责,案发前他是杭州某公司的修理工,自己平时开黄鱼车。他还送吕卿和卖肾的供体去过上海和湖南长沙。

卖一个肾得2万元

却要付出一生代价

检察官说,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心情一直非常沉重,有个问题值得关注,“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愿意成为出卖器官的‘供体’?”

检察官分析,卖肾者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二是认为割掉一个肾对身体健康并不会造成很大影响。

“除去各项费用,卖肾者最终只能获得2万元左右,而付出的却是一生的代价!”检察官说,卖肾者卖一个肾获得3.5万元加一个红包,而此后还要担负自身康复所需要一切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都说到,卖肾后,身体状况明显不如从前,不能干重活,容易出现疲劳等等,况且这还是在年轻的时候。

此外,检察官指出,吕卿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和类似手术是被我国法律禁止的,不可能在各大正规医疗机构内进行,都是在一些地下的小诊所实施手术,完全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和医疗保障。

同时,在等待配型的过程中,往往又经不起诱惑,加入到团伙中,最终触犯法律,从一个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检察官认为,吕卿是整个犯罪的发起者,主要负责掌控全局及与其他中介的联系,被告人沈佳负责供体的招募以及供体的日常生活起居,被告人向府成、殷伟、顾小磊负责招募供体和跟单,被告人白洋、叶翔、陈宇负责跟单,被告人郝士兵负责开车接送。上述各被告人共同合作完成了整个组织他人出卖肾脏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作用,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案的各被告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中,被告人吕卿、沈佳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庭审从上午9点15分开始一直到下午3点半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新闻延深

法律严厉禁止非血亲之间的活体器官移植

早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特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而且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不过,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没有明确范围,曾导致非法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进入正规医院。2009年,卫生部专门出台《关于印发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的通知》将“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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