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女自愿与被害人马某发生性关系后,由于事后未得到马某向其许诺的报酬,遂于4月22日至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马某强奸,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马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9月29日,被告人覃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覃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覃女的报案陈述、公安局宝山分局《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手机短消息摘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覃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覃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覃女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覃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宝刑初字第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