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女与被害人赵Z(男,32岁)在江苏省徐州市恋爱并同居。初,史女来上海打工。同年4月26日,赵Z来沪找到史女,后借宿于闸北区西藏北路某号7某连锁酒店某客房,两人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赵Z持手机拍了史女的裸照。
次日,史女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赵Z遂殴打史女,并提出索回两人在同居期间的开支,还威胁如终止恋爱,就将裸照在网上公布。被告人史女离开酒店后,为报复,用手机报警,谎称在酒店里被赵Z强奸,并被拿走5,100元。
公安人员随即拨打赵Z的手机,赵未予说明,并离开上海回徐州。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赵Z网上追逃。5月3日,赵Z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史女在家人的教育下,至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诬告陷害的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女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赵Z的陈述笔录、证人史女、徐某的证词、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询问笔录、徐州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史女的亲笔供词等证据。
被告人史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史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闸刑初字第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