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郭男,被告人自报朱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男、朱女犯诬告陷害罪,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郭男于闵行区x路x室的暂住处发现其妻被告人朱女与马a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被告人郭男为泄私愤,当即拨打110谎报警情,后又串通被告人朱女捏造马a抢劫二人钱财的事实报案,致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致马a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七日。
2月21日,被告人朱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3月11日,被告人郭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郭男、朱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男、朱女于1月25日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马a于2月15日的讯问笔录、证人高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110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郭男、朱女二人结伙,采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女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男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闵刑初字第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