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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周14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限定于“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也就是说,暴力和胁迫是组织行为的限定手段方式,行为人只有在以这两种手段方式去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时,才能构成本罪,而使用其他的手段组织,例如引诱,都不成立本罪。如果是诱骗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者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侮辱、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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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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