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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本罪的侵害对象是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包括会计专职人员、会计主管、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非上述人员的,不能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职权篡改人事档案,出具假政审材料,克扣工资、奖金,罚款,停止工作、降职降级、压制晋级晋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在大小会议上进行批判、斗争、羞辱,编造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等。律师

本罪是情节犯,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法律没有予以解释,按本罪处理的案件也很罕见。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1、统计法

2、会计法

3、总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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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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