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指把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律师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虽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邮政投递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比如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1、关于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2、邮政法
3、邮政法实施细则
4、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计算机信息国籍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