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的风俗习惯,不容侵犯。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使用权势、运用行政政策等,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这里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果是侵犯汉族的风俗习惯,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律师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犯本条所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1、民族区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