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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前者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犯罪对象是邮件和电报。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属于邮件。所谓电报指用电文方式发送的文字和符号等。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投递的并且是进入邮政投递网络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就是未经过收件人的同意,并且没有合法的批准,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不向收件人交付。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可,如果是实施两种或者以上的,不构成数罪并罚。律师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政事业部门的营业人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不是邮政工作人员,实施私自开拆、毁弃、隐匿邮件的,比如单位收发室的收发员,构成犯罪的,按侵犯通信自由罪处。如果是为了盗窃财务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私自拆开、隐匿、毁弃邮件,同时又从邮件中盗窃财物的,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件、电报等,不构成本罪。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除非是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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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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