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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所谓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使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神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的对象也不能是单位,侮辱单位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构成民事侵权。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指以粪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采用语言方式进行侮辱;使用文字方式侮辱,典型的有张贴大字报、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侮辱他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必须是当了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不构成侮辱罪。

构成侮辱罪更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构成情节严重,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比如说将被害人游街示众,因为侮辱被害人导致其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如果情节不够严重,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能构成民事情权,需要对他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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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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