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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民主权利(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控告人”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申诉人”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批评人”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最的实行犯,只能成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的方式可以是借故开除他公职、党籍、借故降职降薪、克扣工资奖金、压制职称评定、故意将被害人调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工作、栽赃嫁祸使得被害人受到不应该遭受的处分、或者直接攻击被害人的名誉等等。不过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比如所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本罪。律师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四类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但是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5年12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的,应予立案: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对本罪的重大特大情况作了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精神失常的;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自杀死亡的。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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