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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原称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称为“强迫劳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自由权。《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做了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最典型的有强迫弱智人员、流浪人员劳动。“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以杀害、伤害为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强迫职工劳动”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律师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直接这人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劳动的故意。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1条;2、劳动合同法;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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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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