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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四新设立的罪名。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并实施了以下行为:(1)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2)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3)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对演艺、体育等特殊领域规定了可以雇佣低于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雇佣童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照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照成严重危害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是用人单位,自然人包括农户、个体户,在单位犯罪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是不满16周岁的人而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过失,没有审查劳动者的年龄导致雇佣童工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32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根据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1日实施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按照劳动强度指数分为四级,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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