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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无权实施搜查的人搜查,或者虽然有权实施搜查当时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和住宅。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律师

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搜查时,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如果前一行为更加恶劣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可以是一般人。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比如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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