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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或者民族团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多次进行煽动的;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律师

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是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罪与非罪区别: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1、国家安全法

2、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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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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