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和少数民族的只准,即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不包括汉族在内。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所谓歧视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如果是具体针对某一个人的,不构成本罪,符合侮辱罪犯罪特征的,按照侮辱罪处理。律师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出版社的编辑、责任编辑或者社长等,对出版物具有领导职务或者直接是从事刊载的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罪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分罪和非罪是情节是否恶劣,并且照成严重后果。比如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或者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2、出版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