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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讨绿化工程款不成,尖刀刺杀他人判无期

被告人冯某在协助被害人顾某从事绿化景观工程时与其产生债务纠纷。冯某应绿化供应商崔甲的邀请,被害人顾某欠崔甲64万钱款未还,当年年底冯某带着被拖欠工资的20多个工人以及供货商找顾某要钱,顾某手下一个打手把冯某的脸都打肿了。

崔甲打电话给顾某讨要欠款,顾某推脱。中午,顾某和崔甲在酒楼吃饭时遇到,顾甲让崔某把冯某叫来,与崔甲一起前往嘉定区找顾某讨要欠款,并通知生意介绍人冯某前来。顾某开了一家做工程的公司,聘请冯某作为工地负责人,具体负责招来绿化工人及购买绿化。在做工程过程中,冯某也垫了大约几十万的费用,顾某也没有给。

冯某事先从家中拿了把单刃尖刀别在腰间,又随身携带一把仿真手枪(经鉴定无致伤力)。当日下午14时许,冯某、何某、张刻牛先后赶到,目的也是为了找顾某结账。14时许,6人一起到了小超市3楼的棋牌室内找到顾某。崔甲对顾某说来结账,顾某推脱要到4月份,崔甲说“你有空打牌,没空结账,你是不是想赖账”,两人就吵起来,崔乙就走到顾某边上,用手推了顾某肩膀两下。这时冯某突然冲到顾某身边,推了顾某,手中举着刀向倒在地上的顾某身上捅,又劈了几刀,顾某流了很多血。旁边的人赶紧阻止冯某,顾某的朋友将顾某扶出房间,其他人拦住冯某并把他的刀夺下来。崔甲就下楼报警,警察来了后将冯某带到派出所。

崔甲上前向顾某讨要树苗款,二人随即发生争执。此时,冯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走到顾某身边并持刀猛刺被害人的背部、颈部、胸部等多处部位。

后经鉴定,被害人顾某体表检见多处创口,致左肺、心包及肝脏破裂,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致大出血而死亡。事发后,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称棋牌室有人持刀伤人赶至现场,发现有一被害人浑身是血倒在底楼楼道处,并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冯某抓获。麻将桌边地上墙角以及一楼到三楼楼梯等处有多处血迹,从底楼活动室冰柜下方地面上提取一把长31厘米的单刃刀,刀刃上血迹斑斑。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血迹、单刃刀上提取的血迹、被告人所穿衣裤及棉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死者顾某所留。而被告人冯某随身携带的仿真手枪经鉴定无致伤力。律师

被害人顾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体表检见多处创口,其中项部一处4厘米皮肤创口、剑突处一处5厘米皮肤创口、左侧胸背部两处深4.2和4.8厘米创口、左上臂前侧两处4.6和5.5厘米皮肤创口、左上臂背侧一处7厘米皮肤创口、左腋前2.5厘米皮肤创口,致左肺、心包及肝脏破裂,全身体表呈贫血貌,左侧胸腔及心包腔积血,胸腹腔各脏器均呈贫血状,故系生前因大失血而死亡;根据死者体表创口的形态特点、分布部位及其严重程度等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所形成。结论为顾某符合生前因用锐器刺切致大失血而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诸某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孙某提供的单据,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警情单和《工作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相关照片、《居民死亡确认书》、《死者户籍资料》、《验伤通知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冯某表示当时除了其本人拿刀出来捅顾某,没有其他人拿刀,也没有人和顾某打斗。冯某供述当日带崔某和何某去找顾某是因为公司欠崔某买树款72万、何某42万,想让顾某把账单签了以便今后打官司。辩解本案事出有因,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失手造成,属于结果加重,鉴于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宣恩县人民法院宣法(1983)刑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某于1983年因犯流氓、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曾赴武汉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调取冯某的释放证明,湖北监狱管理局翻阅档案后表示因年久缺乏管理未找到档案。

被告人冯某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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