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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销情人动迁款,分手女方要30万分手费遇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金某系情人关系,因情感问题产生纠葛。同年6月23日14时许,王某驾驶比亚迪F3R轿车与金某至闵行区江汉路518号门口南侧,双方在车内又发生争执,王某遂用双手猛掐金的颈部,致被害人金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嗣后,王某驾车至闵行区浦放路近鲁陈路一辅道北侧,将金某的尸体抛弃于附近水沟内。

2013年6月24日7时许,路人谷某沿闵行区浦放路北侧辅道向西步行时发现有人趴在路边水沟内,其邻居李某到水沟边经查看发现是一女子俯卧在水沟内遂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该女子已死亡,死者系金某。经侦查认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当日下午将王某抓获。

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尸体现场位于闵行区浦放路“01-011”号路灯杆北侧水沟内。尸体头东脚西呈俯卧状,颈部及右脚背处有伤。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金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于2013年6月23日死亡。

上海邦友汽车修理厂维修车间对一辆牌号为“晋A3X664”银灰色比亚迪F3R型三厢轿车进行勘查。该车前挡风玻璃中间靠右侧处有裂纹,裂纹右上方、左上方及右下方各部位分别发现血迹。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证明牌号为晋某的比亚迪牌轿车所有人为王某。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证明:不能排除“晋A3X664”轿车前挡风玻璃内侧裂纹右上方、左上方、右下方各部位血迹为该无名女尸所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临时住宿登记表和宾客账单结账单分别证明:王某和金某于2013年6月22日13时许入住浦东新区高科西路雄光宾馆,后于当日17时许离开。《检验报告》证明:不能排除无名女尸阴道涂取物中的精子为嫌疑人王某所留。律师

被告人王某供述:他向金某提出分手,金要分手费。金某打电话约他在上岛咖啡内谈判。说如果不答应给她三十万元,第二天就要叫人采取行动。他让金某到他车上谈。上车后,他开到联航路附近一条偏僻的小路上,对金某说实在是没钱。金某让他写一张三十万元欠条,他在驾驶位置上用双手掐住金颈部,金用嘴咬他左手前臂内侧,用手把他双臂抓伤,还把副驾驶位置前挡风玻璃踢碎。他松开手,金某还是说不会放过他和家人,他又用双手掐金颈部二十多分钟后,金没有反应。他开车找偏僻地方扔掉金的尸体。他将车子开到杨高路高科西路一汽修厂修理,后到单位上班。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出示了证人李某、吴某、傅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比亚迪轿车、破碎的轿车挡风玻璃、永乐会员卡、纸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宾客账单等物证、书证;路面监控录像截图等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证人证言证明:金某的情人叫王某,当时金获得60多万元动迁款,金用该款和王一起炒股票并将其中部分钱给王花销。2012年,王某开始疏远金某,后来金发现王又有了别的女人,双方矛盾加深。金某开始向王某追讨这些年被王花销的钱款。

有一份纸条记载:“5月10日前收到7万元后,不在有任何关系,不在打家、单位电话,不在骚扰家人。如违者退回7万元。”签名为“金某”。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证明:王某银行卡向金某的银行卡转账7万元。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王某进行骚扰、威胁,具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死金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原告人的谅解,且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金某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某已实施了威胁王某的行为,金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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