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甲与其同住的侄子姚某乙因家庭矛盾而宿有积怨。2013年9月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从他人处借得铁锤1把,至奉贤区奉城镇塘外社区紫苑小区X号X室后院,趁被害人姚某乙睡觉之际,用铁捶击打被害人姚某乙头部,欲杀害姚某乙。后因被害人姚某乙惊醒后反抗而未能得逞。当日,被告人姚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证人秦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姚某甲在亲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姚某甲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依法对被告人姚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