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某驾驶小货轮在黄浦江航道中,为了贪图方便,武某和杨某将两艘船绑在一起,武某驾驶自己船只带动杨某的船只行驶。由于违章拖带货轮,在行驶到码头对开进口航道处,与被害人沈某夫妻的货轮碰撞,撞裂了被害人的货轮甲板,导致船舱进水沉没。被告人武某的船只也被撞出缺口,与拖带的杨某间缆绳被撞断,杨某驾驶轮船逃跑。
在被害人船只下沉过程中,沈某从水中奋力爬上武某所在船只。沈某丈夫落水后,被过往船只救起。被害人沈某希望武某寻找落水的丈夫,武某担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赔偿,起了杀心。趁站在甲板上的被害人不防备,将她推入水中,并发动船只逃离事故现场。
被害人被转向的货轮螺旋桨击中双腿,致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毁损,经左大腿截肢术和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右小腿皮瓣转植皮等对症,经鉴定构成重伤。律师
被告人武某将自己的受损船只送修理厂修理,不久警方通过在修船厂中修理的船只抓获被告人。之后武某家属代为赔偿50余万元经济损失给沈某。
公诉机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武某辩称自己只是为了逃避交通事故的赔偿,将沈某推入江中,认为开船的都会游泳,故而并不知道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被告人武某为了逃避交通事故赔偿,将已经完全脱离危险的被害人推入黄浦江水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非常明显,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发生这种后果,他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沈某死亡。至于沈某只是受了重伤,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可以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