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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故意杀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多数罪名的行为人需要年满16周岁,但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亦可构成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作为公民最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论生命处于什么状态,比如刚刚出生的婴儿,垂危的病人,年迈的老人,痴呆病人,精神病人,甚至是十恶不赦的人,或者说是自己的家人,只要是非法杀害,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比如大义灭亲杀人、受到迫害杀人。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律师

故意杀人的手段可以是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也可以是某些特地的行为,比如恐吓他人致死、诱骗、诱发、威逼或帮助他人自杀,逼迫、诱骗他人自杀,是指利用某种权力、经济或亲属关系上的优势,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故意置他人于走投无路,逼迫其自杀,或者利用被害人自身思想愚昧等弱点,采用欺骗的方法诱惑他人自杀的行为。这也是典型的借被害人之手杀被害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他人决意自杀后,为其提供帮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适当从宽,比如帮助他人安乐死的。特定条件下也有不作为杀人,比如特定的关系人之间,妻子当丈夫面自杀,丈夫明知却不予解救致妻子身亡的,带儿童去游泳,当儿童溺水发生死亡危险时不予救助致使儿童死亡的,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的;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是指出于激愤或义愤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因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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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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