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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纠纷杀人未遂,获刑四年

被告人商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商某军因无法接受与被害人刘某分手,且刘某已与被害人李某华开始恋爱之事,至刘所在公司,某大厦,向刘宣称“再会找你”后即离开。

次日10时许,被告人商某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向刘某姐姐刘姐流露对分手之事的不满情绪,后又编写一封电子邮件定时发送给刘姐。商某至刘某所在公司欲找刘理论未果,在上述地点等至16时许,后分别单独与李某、刘某商谈,希望恢复与刘某的恋爱关系,但遭到李、刘二人拒绝。

商某至某农工商超市购买刀具一把,后返回刘某所在公司,再次要求刘某与李某分手未果。商某饭后与刘某、李某等人步行至漕溪路某公交车站,突然拔出前述刀具猛刺李某后颈部,李随即倒地。商某见状又多次用刀戳刺李某后背,并将前来救助的刘某右手割伤。商某见李某倒地生死未卜,即用刀具以刺胸部、割喉咙方式意图自杀。律师

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将上述三人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刘某因外伤致右手掌尺侧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一贯品行良好,本案被害人亦对纠纷处理不当,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在其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李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商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商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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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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