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N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N因女友M与其恋爱分手而怀恨在心,遂通过微信向M扬言要杀害其父母。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N携带单刃刀至长宁区北渔路M父母的住处。在和M的父亲被害人M父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N持刀刺向M父亲的腹部欲行凶,因被害人M父亲左手抵挡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M父亲左手1.8厘米缝合创口,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N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N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M父亲的陈述,证人牛某、M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10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N持刀行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被告人N在案发前通过微信向M扬言要杀害其父母,案发时持刀刺向M父亲的腹部,不仅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具有杀人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N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N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N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2018)沪0105刑初9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