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女朋友分手还钥匙,男友刀砍犯故意杀人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故意杀人罪,被告人G因女友H欲终止恋爱关系而心生愤恨。H应G要求至G暂住的浦东新区房屋归还房门钥匙。G让H进屋后,将与H一同前来的女性朋友J在门外,嗣后持菜刀连续砍切H头面部及颈部等处,致H多处刀伤并失血性休克。尔后,G听闻门外J等人报警,即携带护照、作案菜刀等物从阳台跳至一楼天井雨棚,欲逃离现场,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H遭他人持械(如刀等)外力作用,致面部遗留瘢痕等,已构成重伤。

经鉴定,H被刀砍伤,致面部皮肤裂创累计48厘米、失血性休克及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伤势。

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查获的菜刀等物证;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H、证人J、钟某的陈述及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G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G故意杀人,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G系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律师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G系有预谋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且认罪态度差,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G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激情犯罪,犯罪时因醉酒神志不清;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被告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等证明:一名叫J的女子打电话报警称,其陪伴其朋友H至浦东新区房屋,H的前男友G家归还房门钥匙。H进入G家后,G随即将防盗门关上。后J在屋外听见H在屋内呼救,遂报警。公安民警迅即赶至现场,在上述屋内发现因失血过多休克的被害人H,并在一楼天井处抓获被告人G。到案后,G交代了基本作案事实。

被害人H陈述:她在健身房认识了G并和其谈起了恋爱。G给了她一把房门备用钥匙。他们谈了两个月左右,她感觉双方性格不合,就提出分手,但G不肯。G打电话让她亲自把钥匙还给其,否则就把手机里她的裸照发出去。她把G威胁她的事情跟小姐妹J说了,J说晚上陪她一起去。她坐J的车去了G暂住处。她想把钥匙放楼下信箱里,但是G不同意,一定要她把钥匙送上去,她没办法只能和J一起上去。G开门接过钥匙后说屋里还有一些她的东西,让她拿回去,说完开了一条门缝让她进去,随即就把门关上了。G说里面有她的东西,于是她就走进卧室,但并没有看到什么东西,等她转身时,就看到G手中拿了一把菜刀进了卧室。她当时吓坏了,对G说有事情可以好好说。但是G直接上来一刀砍在她头顶,嘴里还说:“叫你牛,我砍死你。”然后G不停用刀砍她,都是向她头部砍的,有一刀砍在她的头颈部。她大声呼救,本能地用右手去挡,右手也被砍伤了。后来她就失去了知觉,醒来已经好多天过去了。

证人J(被害人H好友)的证言证明:H谈了个男朋友G。在案发前一周,H告诉她,其和G因性格和消费观有分歧分手了。但是G因分手的事一直骚扰范及范的同事,还向范的同事爆了很多H的私事。G要求H把谈恋爱时其送的礼物还给G,H通过顺丰快递都寄给了G,但G说还有一串钥匙,所以H当晚让她陪着一起去G家还钥匙。她陪H到了G暂住的浦东新区房屋门口,她对H说把钥匙放进信箱就好了,不要上去了,但G打电话执意要H去他家,亲手把钥匙还给他。于是她就陪着H上了6楼,G开门后说H还有东西落在他家,让H进去拿。H进了门,G向她点了个头,算是示意了,然后随手就把防盗门关上了。她看G关了门,就上去敲门让G开门,但是她马上就听到屋里H在叫救命,于是马上报警了。民警赶到,敲门无人应答。后来邻居过来说好像有人从6楼跳下去了。于是她跟着民警来到一楼,看见G坐在一楼天井的墙头上,身上有血。她问G人呢,G说不知道,还一个劲在那里嚎哭。随后,她和民警又回到G家,打开房门看见H浑身是血。

证人钟某(被害人H之母)的证言证明:H在2个月前对她说过在健身房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叫G,谈了两个月恋爱。案发当天H18时许回家,吃好晚饭后,说要出去下,没说什么事情,出去时已经19时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浦东新区房屋,该室位于6楼西侧位置,为一室两厅房型结构。进户门为一体式防盗门,向外呈逆时针开启状,门锁脱落。在餐厅西墙面靠近移门处有一处血迹。卫生间进门处地面有血迹、洗手池边沿上有血迹。客厅靠东墙地面有一只黑色拎包,包内纸张上有血迹。转角沙发东起第一个靠枕上有血迹。沙发北侧健身器材北侧地面有血迹。阳台靠背椅椅面上有血迹,阳台西侧移窗呈开启状,在移窗北侧窗框上有血迹,在移窗南侧窗沿上有血迹,移窗外晾衣架下方栅栏呈弯曲状。卧室内双人床床单上有血迹。东侧床头柜抽屉面板上有血迹。双人床东侧地面物品凌乱,紧靠床沿下方地面有一件蓝色上衣,在该上衣东侧地面上有一处血泊,在血泊内有一根金属吊坠项链,在该血泊南侧地面有一只女式左脚拖鞋,在该处血泊西侧地面有若干毛发。在该处血泊北侧地面还有一处血泊,该处血泊北侧地面有一只女式右脚拖鞋。卧室内电脑台上方东墙面上有血迹。阳台下方为104室天井,104室天井雨棚呈破碎状,雨棚支架掉落于天井外地面。天井内堆放有杂物,在杂物中间有一只黑色双肩包,包内有一件蓝色上衣、一部黑色iphone7P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iphone6SP手机、一只银色ipod、一只长条黑色钱包、一只折叠黑色钱包、两本护照和一把黄柄菜刀。菜刀全长28.5厘米,刀刃长16.5厘米,刀柄长12厘米。刀刃上可见血迹和毛发。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依法对G作案时所穿的一双NIKE牌黑色运动鞋予以扣押。G对上述运动鞋照片辨认无疑。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不能排除标记为“嫌疑人G所穿”运动鞋上血迹、标记为“卧室内东侧床头柜抽屉面板上”血迹、标记为“卧室双人床床单上”血迹、标记为“卧室地板南侧”血迹、标记为“卧室地板北侧”血迹、标记为“卧室东墙面上”血迹为被害人H所留。不能排除标记为“卫生间地面”血迹、标记为“卫生间洗手池边沿”血迹、标记为“包内纸张上”血迹、标记为“客厅地面”血迹、标记为“客厅沙发靠垫上”血迹、标记为“阳台窗前靠背椅椅面上”血迹、标记为“移窗北侧窗框上”血迹、标记为“移窗南侧窗沿上”血迹为被告人G所留。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H遭他人持械(如刀等)外力作用,致面部遗留瘢痕等,已构成重伤。被鉴定人H因故受伤,致面部遗留皮肤瘢痕、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双眼睑轻度畸形、右眼泪小管断裂遗留溢泪,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八级、九级、十级残疾。

被告人G供述:他与H在健身房里认识的,6月上旬正式恋爱。在恋爱期间H曾有3次跟他闹不开心提出分手,但他都努力挽回了。到7月底,范又要跟他分手,但他还是想挽回,他就到范的小区等她,还带了香蕉和蜂蜜水。但范看见他显得很反感,后来他将东西放在对方的车里就走了。他非常郁闷,很想不通,回到家后没去上班,还喝了好多酒。他打H电话,但H不接电话,后来他就打电话给H公司前台及H的同事,说要H把钥匙还给他等等。他去公司找H,范将香蕉和蜂蜜水还给了他,并答应当晚把钥匙还给他。其实他是用还钥匙为借口要H晚上来他家里,想跟范再谈谈,还想即使分手也跟她再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留念。他接到H电话说到楼下了,并说把钥匙放到他家信箱里。他让范把钥匙送上来。过了一会儿,H上了楼,他将门打开,看见H的朋友“J”也一起来了,心里就很生气。他说家里还有H的东西让她进去拿走,然后H就进门了,他就把门关上,没让“J”进来。H走进卧室后,他问了一些为何分手之类的话,但H依然很冷漠对他爱理不理的,他感觉很委屈很气愤,感觉H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是他就让H跟其去卧室拿放在他家里的化妆品,H进入卧室找东西的时候仍然对他不理不睬,他越想越生气,就想要报复范,于是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进卧室。H看他这样,以为是在跟她开玩笑,问他想干嘛,不会来真的吧。他听到这话,更加刺激了他的情绪,就上前用菜刀往H面部、颈部、头部砍了几刀,H就开始喊救命,“J”听见呼救声,也在门外喊救命,并且让他赶快开门,不然就报警了。但这些话又刺激到他了,他像着了魔一样继续往H的头面部、颈部等处砍了几刀,H倒在了地上,呼吸微弱,面部都是血,喘着气,卧室里都是血,他就没再砍了。这时他冷静下来了,从门口猫眼往外看,门外除了“J”外还有二个女的,大概是邻居。听见有人说报警,他想也不好从门口走了,就回到客厅拿了一只红黑色双肩背包,又从卧室拿了钱包、两本护照、二部手机,包括砍人用的菜刀一并放到包里,背在身上,然后从客厅打开窗户,爬出去,双手搭住窗台脚下垂,一松手就跳下去了。下落的过程中有东西将他腿部等处勾到划伤,最后他掉到了底楼天井雨棚顶上,包也掉了下来。他坐了一分钟左右,有警察叫他下来,他就下来了。这时他才发现自己右手食指近虎口处受伤流血了,他是右手持刀砍人的,可能是那时弄伤的。

被告人G当庭对案发现场、凶器菜刀、被害人伤情等照片辨认无疑。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律师

被告人G故意杀人,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G系有预谋的犯罪。经查,首先,被告人供述,他以还钥匙为由要H晚上来他家里,是想跟她再谈谈,还想即使分手也跟她再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留念,但H进屋后对他不理不睬,他越想越生气,才持刀砍了被害人;其次,案发地点是在被告人家中,作案凶器是厨房间的菜刀,且被告人事先没有为作案后逃跑做准备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系预谋杀人。律师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G在被害人尚有呼吸的时候放弃继续行凶,属于犯罪中止。经查,G在泄愤、报复动机的支配下对被害人头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连续疯狂砍切十余刀,被害人被砍后倒地休克、生死不明。行凶后,被告人并未采取救治被害人或报警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是匆忙携带护照、作案菜刀等,从阳台跳至一楼天井雨棚仓皇逃跑。被害人最后能够侥幸生还,是得益于J等人报警及时,医护人员救护得当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辩护人关于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G因恋爱不成,泄愤杀人,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发;G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G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01刑初1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