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Y明知U有丈夫仍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在宝山区水产路办公楼三楼Y的宿舍内。U通过微信认识I并与I确立恋爱关系。U告知Y其和I相爱,后搬离Y暂住地。Y不甘与U分手,频繁联系U并以向他人发送U的隐私视频要挟,约U到水产路宿舍见面并取走U留在宿舍内的物品。
U如约至上址。因U拒绝与Y继续保持恋爱关系,Y持美工刀切割、划U的颈部等处,致李左侧颈内静脉、颈总动脉完全断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Y持上述刀具切割自己的双腕欲自杀,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将女友杀害。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遂将被告人Y抓获。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U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Y与被害人U因感情纠葛发生矛盾。经鉴定,被害人U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急救记录、作案使用的美工刀等物证,证人I、左某、陈某U丈夫、李某、陈某顾某等人的证言,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Y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Y作案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律师
被告人Y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Y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以被告人系非预谋的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Y拨打110报警,称其在水产路持刀将女友杀死。公安局宝山分局宝杨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发现房间内被害人躺在血泊中无呼吸,Y手腕处有割伤,遂将Y控制。
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宝山区水产路西侧的办公楼三楼一宿舍内。宿舍内床头位置北侧地面头东脚西俯卧一具女尸。女尸头部东侧墙边有一把美工刀,尸体下方地面上有血泊。民警提取相关血迹、扣押了Y随身携带的手机、作案时所穿的衣裤和鞋袜,现场的一把美工刀、一把单刃黑柄尖刀。
上述衣物、扣押在案的尖刀照片经庭审向Y出示,Y确认系其犯罪所穿的衣服、皮鞋等及使用的工具。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标记为现场尸体下血泊系U所留,不能排除标记为“犯罪嫌疑人Y所穿”右脚橙色皮鞋上血迹混有U的生物性物质,不能排除U右手拇指与食指指缝涂取物中混有Y的生物性物质。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U心电图证实,死者U颈前部至上胸部见11×19厘米创口,颈内静脉、颈总动脉完全断离,食管、气管完全断离。腹部上段在12×18厘米范围内见多处划伤,大小为0.5厘米至5.4厘米不等。双手见不同程度的创口、浅表划伤和表皮剥脱。上述创口具有创缘较整齐,创壁较光滑等特点。根据U各部位创口的分布位置、形态特点及严重程度等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左某在水产路做门卫,2017年9月3日8时许,左某看到三豪玻璃厂老板和老板娘从外面回来称三楼出事了,让左某上楼看看。左某推三楼最西边小阁楼房间的门,看见玻璃厂的职工胖子横躺在东西向的床上,双脚挂在北面的地上,嘴里在不停的说着什么,地上趴着一个女的,头朝门,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系三豪玻璃厂的负责人。Y打电话给陈某1称当日要晚一点来上班。Y又打电话称他杀人了,并说自己也不想活了,目前在水产路的宿舍内。陈某1和陈的丈夫分别拨打了110和120,又去找了门卫左某,让他上楼看看情况,没多久警察就来了。另经陈某1辨认Y作案用的美工刀照片,陈某1证实其曾在厂里看到过相同款式的美工刀。
证人I的证言证实,I通过微信聊天认识U,即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在铁力路宝权停车场的集装箱内。U称要去前男友Y处拿些遗留的衣服。I即开电动车送U抵达水产路。后U拿了手机和一串钥匙进去。I等在外面,因公司有工作安排即先离开。
证人U丈夫的证言证实,U丈夫与妻子U结婚,婚后U一直在上海打工,U丈夫在原籍工作。U丈夫多次收到短信称U在上海有交往的男人,让U丈夫原谅她,还让U丈夫劝U回老家。U丈夫和U通话,没发现U有什么反常的情况。次日中午,U丈夫接到上海警方的电话得知U被人杀害了。U丈夫辩认了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是其妻子U。
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的弟弟Y和妻子感情不好,已经分开十多年。Y在上海找了个女的,把所有钱都用掉了,所以家里人和他关系都不好。案发前半个月,Y告诉陈某2其对女朋友很好,女朋友背叛了他,但他放不下该女子。
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证实,Y屡次发短信挽留U,并且以将U的隐私视频发给他人相威胁让U到Y暂住处水产路拿衣物。Y多次发短信给U丈夫,让杨劝U回老家。
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Y急救记录证实,Y因双手腕切割伤在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接受救治。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Y作案时及目前均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律师
被告人Y当庭供述,Y和U于2014年六七月份认识后即同居在水产路三豪玻璃厂三楼Y的宿舍内。期间,Y知道U有家庭,但认为两个人在上海有个依靠,故仍与U同居。U告诉Y其结识了其他男人。之后,U和那个男人在外面一起住。U离开后,Y一直放不下对U的感情,并且与U的丈夫联系,让李的丈夫劝U回老家。Y发短信给U让她亲自来把Y和她做爱的视频删掉,同时威胁她如果不来就将视频发给其他人。U表示会去见Y,U到达Y的宿舍,陈劝她离开现男友回老家去,遭到U的拒绝。Y从床边的桌子下拿了一把切西瓜的刀,从背后将李抱住,右手握刀顶在李的腹部,吓唬U。U把西瓜刀挡开。Y放下西瓜刀,拿了一把美工刀在自己的左手腕背面划了几刀,以此表示其对U的感情,并试探U是否有反应。Y见U无动于衷,即右手持美工刀在U头颈处连续划了几刀,李就倒在地上,血流了出来。随后Y用壁纸刀在自己的右手腕背面划了几刀,准备自杀。过了一段时间,Y用手机打110报警称把女友杀死了。
被告人Y持刀切割U的颈部,致U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Y持锐器切割被害人颈部,造成颈内静脉、颈总动脉完全断离,食管、气管完全断离,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故意,对辩护人提出Y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U不存在过错,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Y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02刑初24号 |